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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然胜诉案例:某县政府不履行复议职责,法院判决责令受理

来源:北京章然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1-13   浏览次数:266次

【基本案情】
委托人胡先生等5人系山西省吕梁市某县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宅基地房屋。当地政府部门告知因山西焦煤汾西荣欣矿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委托人的房屋。然而,委托人一直没有见到法定征收文件,且征收方给的补偿安置严重不合理,不能保障家庭的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聘请北京章然律师事务所的邓红欣律师、王维雪律师、付兆敏律师介入维权。
为核实征收合法性,邓红欣律师、王维雪律师、付兆敏律师指导委托人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调取委托人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等。经了解核查,章然律师发现当地政府涉嫌存在少批多占、伪造征地批准文件、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遂指导委托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查处。
【办案经过】
2024年7月,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胡xx等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案涉工程项目于 2020年8月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征收,不涉及胡先生等人的农村宅基地,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回复称委托人的宅基地不在征地批复范围,不存在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显然与事实不符。本案,在收到查处申请后,未依法立案调查,而作为信访事项处理,属于不履行查处职责。章然律师整理行政复议材料,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某县政府不依法审查,直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章然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章然律师陈述列明当地政府存在的违法行为以及某县自然资源局具有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法定职责却没有履行职责;某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案件结果】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邓红欣律师、王维雪律师、付兆敏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于 2024年7月 26日作出的柳政行复〔2024〕x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某县人民政府对胡xx等5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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