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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沿街商铺拆迁:遭遇强拆申请行政复议竟不受理?省高院判决县政府违法!

来源:北京章然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0-14   浏览次数:201次

攀枝花沿街商铺拆迁:遭遇强拆申请行政复议竟不受理?省高院判决县政府违法!
基本案情
张女士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其中一层为临街商铺。
自2016年伊始,相关人员口头告知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张女士的房屋。在没有公示征地公告、公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就挨家挨户协商房屋拆迁补偿,而且每家每户的补偿标准不一,相同区域内有的被拆迁户房屋补偿每平方米达数千元,而给张女士的房屋补偿仅每平方米几百元,相差巨大。
房屋补偿问题还没协商一致,相关人员扬言将对张女士的房屋实施强拆。随后2020年8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动用大型机械挖断了张女士房屋周边的道路,暴力砍伐房前树木,强拆房屋相连的雨棚,并用彩钢材料封堵房屋一层临街商铺及房门,导致商铺不能经营,严重影响了张女士的生产经营、日常生活。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女士委托了付兆敏律师团队处理其房屋征收拆迁事宜。
办案经过
付兆敏律师介入案件后,针对案件情况,立即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得以确认是某镇政府对张女士的雨棚实施强拆,并毁坏房前树木、封堵临街商铺的房门。
针对镇政府的违法行为,付兆敏律师准备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依法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竟以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是指既知道行政主体,也知道行政行为。张女士自知晓某镇政府实施了强拆雨棚、毁坏房前树的行为后,六十日内向某县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不存在超过法定复议期限。
于是,付兆敏律师指导张女士依法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经开庭审理,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女士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驳回的诉讼请求。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付兆敏律师准备行政上诉状,将某县政府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一审判决的违法之处一一列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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