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章然胜诉案例:政府信息应公开不公开?法院判决:撤销答复,责令重作!
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获取全面、真实的征收相关的政府信息是确认征收合法性、争取公平补偿的关键步骤。然而,当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或“非本机关负责”为由推诿时,权利人该如何应对?北京章然律师事务所付兆敏律师曾经代理的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法院判决撤销了行政机关的不予公开答复及维持该答复的复议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答复。
一、基本案情:申请征收信息受阻,复议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张先生兄弟二人的房屋与土地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某村,因道路项目建设面临征收,但没有见到征收补偿文件。因对补偿安置不满意,张先生未能签订协议,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权益,张先生兄弟二人委托了付兆敏律师团队,依法维权。
为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付兆敏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征收方某区管委会申请公开,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登记、分户补偿明细以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某管委会首次作出答复,仅公开了涉及委托人的测量登记表,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及其他村民的信息,则以“不存在”或“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委托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平顶山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答复并责令重作。
然而,某管委会重新作出的答复,态度发生转变,以所申请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为由,全部拒绝公开,并建议委托人分别向区自然资源分局、街道办事处甚至村委会咨询。市政府再次复议后,决定维持该答复。
面对信息公开的僵局,张氏兄弟在律师帮助下,最终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二、办案经过:律师精准锁定违法点,庭审交锋直击程序与实体错误
在庭审中,付兆敏律师明确指出该答复存的违法点:
1. 答复内容与调查结果自相矛盾,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某管委会在得知区自然资源分局对原告所申请的该项信息不存在的情况下, 仍答复原告让其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申请获取无事实根据。
2. 援引法律条款错误,规避法定公开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等,法定责任主体均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均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作。而被告示范区管委会让原告就其所申请信息公开的该事项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申 请获取无法律依据。
3.某管委会实施涉案项目征收工作,属于当然的信息制作或保存机关。其简单援引“非本机关制作”条款,将核心征收信息指引至下属分局、街道办甚至村委会,是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曲解和逃避。
付兆敏律师通过当庭举证、质证与辩论,清晰揭示了被告试图通过程序性理由规避实体公开责任的不当做法。
三、案件结果: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求,撤销违法决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付兆敏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在被告已明知其指引的机关回复“信息不存在”的前提下,仍作出让原告前往获取的告知,缺乏事实依据。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依法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作或保存,被告某管委会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撤销某管委会作出的〔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平政复决〔2024〕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责令某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四、北京章然律师说法
付兆敏律师结合本案,作出以下专业解读:
1.信息公开是征收维权的基础与突破口:全面、准确的征收信息是判断征收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征收项目的文件,往往是打开维权局面的第一步。
2.“谁制作,谁公开”并非万能挡箭牌:行政机关不依据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并必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征收相关的政府信息(如本案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等),负有不可推卸的公开义务。将责任下推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甚至基层自治组织,通常不被法律支持。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重要保障:当行政机关的答复不履行、不充分或不合法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本案正是通过“复议—诉讼”的程序组合,最终由司法权纠正了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
4. 行政机关必须本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准确、全面地履行公开职责,任何企图以程序性理由规避实质性公开的行为,都将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结语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后续的补偿安置维权奠定了坚实的信息基础,更彰显了司法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北京章然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运用专业的法律技能,帮助当事人穿透信息壁垒,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也面临信息不透明、申请公开受阻的困境,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